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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去安源》一画三案一审落槌

日期:2020.07.30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篇名】《毛主席去安源》一画三案一审落槌

【作者】 杜福海

【简介】2001年4月1日,围绕着油画《毛主席 去安源》的三起诉讼:中国革命博物馆诉刘春 华、中国建设银行返还财物纠纷,郝国欣、李 绍洲诉刘春华著作权权属纠纷,刘春华诉李 绍洲作品署名权纠纷三案,在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有了一审结果:三案中,原告的诉 讼请求无一例外,均被一一驳回。$$ 油画《毛主席去安源

【出版日期】2020-07-30

【报纸名称id】320700001049

【正文】

2001年4月1日,围绕着油画《毛主席 去安源》的三起诉讼:中国革命博物馆诉刘春 华、中国建设银行返还财物纠纷,郝国欣、李 绍洲诉刘春华著作权权属纠纷,刘春华诉李 绍洲作品署名权纠纷三案,在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有了一审结果:三案中,原告的诉 讼请求无一例外,均被一一驳回。$$ 油画《毛主席去安源》是一幅旷世奇作, 它创造了中国油画史上的一个神话,自诞生 之日起印刷量达九亿多张,是世界上油画印 数最多的一张。陈列于北京中国革命博物馆 展览期间,许多工人、农民、解放军战士站在 这幅油画下面,望着毛泽东的形象,久久不愿 离去。$$ 谁画了《毛主席去安源》$$ 1967年6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北京市 “工代会”、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中国革命 博物馆等单位筹办“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亮 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会,由郝国欣任总美术 设计兼美术组组长,李绍洲任内容组组长,北 京市革命委员会为“安展”活动拨付了部分经 费。“安展”组织成立后,邀请北京部分大专院 校有关人员创作展览作品,刘春华(时名刘成 华,是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属其中被邀请 人员。刘春华接受邀请后,“安展”组织指派刘 春华绘制油画《毛主席第一次去安源》,即《毛 主席去安源》(简称《去》画)。$$ 创作完成后,《去》画做为展览作品之一, 在“安展”对外展览时公开亮相,当时该画原 件上没有署名。1968年7月1日,为了显示 “文化大革命”在艺术领域引起的伟大变革, 向中国共产党生日献礼,“革命油画《毛主席 去安源》和钢琴伴唱《红灯记》这两朵瑰丽的 艺术之花,并蒂盛开”,隆重推出。《毛主席去 安源》被印刷成彩色单页,随《人民日报》、《解 放军报》和《红旗》杂志赠送,当时刊发该画时 署名“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 笔”,此后出版的该画复制品均采用此署名方 式。$$ 1969年8月31日,“安展”结束后,根据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的批示,“安展”全部作品 拨交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遂将 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定为一级馆藏品收藏。$$ 《毛主席去安源》被拍卖了$$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刘春华于1980年 7月持其所在单位北京画院开具的信函要求 中国革命博物馆将《去》画退还给其本人。信函 称:经我院调查了解,《去》画确系我院刘春华 个人创作;此画如何处理,请中国革命博物馆 同刘春华本人商定即可。中国革命博物馆接到 此函后,未按照国家对一级馆藏品的有关管理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将《去》画退还刘春华。 15年后的1995年7月,刘春华委托嘉德公司 拍卖《去》画。嘉德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 会公布后,在其举办的拍卖会上对《去》画进行 拍卖,建行广州市分行(现并入建行广东省分 行)以550万元价格通过竞买购得《去》画,并 向嘉德公司支付酬金55万元。刘春华收取建 行广州市分行支付的画款550万元后,向嘉德 公司支付佣金48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 款76.32万元。建行广州市分行购得《去》画 后,将《去》画交归建行收存。$$ 油画《毛主席去安源》被拍卖的整个过程 中,包括中国革命博物馆在内的任何单位和 任何个人均未提出异议。然而,拍卖结束后不 久,当年参与“安展”的部分人员对刘春华拍 卖该画提出异议:刘春华有没有权利拍卖油 画《毛主席去安源》?$$ 《去》画是不是文物$$ 1998年3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致函 国家文物局,确认《毛主席去安源》画系国有 资产,建议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 回。$$ 国家文物局责成中国革命博物馆依法索 回油画《毛主席去安源》,刘春华对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的确权决定不服,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受理后,作出维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刘春华于 1998年7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的确 权决定违反程序为由,撤销了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作出的确权决定。刘春华鉴于对《去》 画已无行政确权决定,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30日裁定 准予撤诉。$$ 在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 员会对《毛主席去安源》画是否属于文物进行 鉴定。$$ 鉴定结论为:《去》画自革博收藏之日起 属国家馆藏一级文物。$$ 一画出三案$$ 围绕着油画《毛主席去安源》,行政案件 刚刚撤诉,民事起诉烽火燃起。1998年8月, 中国革命博物馆起诉刘春华、中国建设银行, 要求二被告返还油画《毛主席去安源》。中国 革命博物馆起诉称,《去》画是刘春华等人利 用“安展”提供的物质条件,为执行“安展”安 排的政治任务而完成的,《去》画属国家文物, 所有权由国家享有,中国革命博物馆将《去》 画交刘春华取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文物管 理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刘春华无权将《去》 画委托嘉德公司进行拍卖,且嘉德公司拍卖 国家文物,亦违反了国家文物管理有关规定, 嘉德公司的拍卖行为亦属无效。$$ 1967年6月筹办“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 亮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会的负责人郝国欣、 李绍洲,1999年起诉刘春华,要求确认郝国 欣、李绍洲为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的合作作 者。郝国欣、李绍洲诉称,二原告对展览主题 和内容的表现、美术作品种类、画幅大小等作 了设计和规定。郝国欣设计出了各画小样,并 对大型油画《毛主席去安源》进行了创意设 计,而刘春华当时只是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学 生,被借来负责《去》画的执笔工作,因其未画 过油画,所以初稿未获通过。在原告的参与 下,经过请模特拍照,提供毛主席在1921年 前后的照片,刘春华才完成执笔任务。《去》画 作为“安展”中一幅普通的油画,未署作者姓 名。$$ 2001年,刘春华又将李绍洲告上法庭,刘 春华认为:1968年夏《人民日报》、《解放军报》、 《红旗》杂志为发表《去》画而向“安展”征询署 名问题时,李绍洲擅自与“两报一刊”协商确定 署名,致使“两报一刊”将《去》画以“北京院校 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的署名对外发 表,导致其作为著作权人没能正常行使署名 权,故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去》画的惟一作者。$$ 给无“法”的时代一个说法$$ 在三案的审理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 何面对历史。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 烂了,其间方方面面的权利,在今天如何看 待、又如何对待?$$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以后认为:“安展”是 在我国法制建设不健全,缺乏法律规范,忽视 财产权属的特定社会历史时期,受政治形势 影响,有组织的一次美术作品展览活动。《去》 画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即长期处在权属不明状 态,所有权与著作权均未做具体而实际的最 终确定,对此诉讼各方均无过错。但随着国家 立法逐步完善和公民权益保护的不断加强, 以我国现行法律原则和精神,将此权属问题 置于当时背景之下重新审视,应当认为,该画 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始终是分离的。$$ 当年创作此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拨付 经费、中国革命博物馆提供工作条件、作者接 受组织委派从事创作。此后,拨款单位决定将 包括《去》画在内的参展作品拨交给中国革命 博物馆保管,都可以证明《去》画根本权属性 质为国家所有,其法律特征是,财产权属于财 产投资人和制作委托人。因此,国家享有《去》 画的所有权,且《去》画事实上已由国家授权 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和管理。但应当指出, 刘春华确系独立完成绘画,其他人员的协作 均为辅助性质,当年“两报一刊”刊发的署名, 没有从法律上严格界定著作权,故不能以该 署名作为确定著作权的依据。根据《去》画的 绘制事实,刘春华应为《去》画的惟一作者,享 有著作权。但因《去》画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 无权向革博索要,亦不应将《去》画作为个人 所有财产委托拍卖。$$ 法院判决意义深远$$ 法院同时认为,中国革命博物馆将《去》 画发还刘春华的行为,既无政策法律依据,也 不符合其后来的诉讼主张及其坚持国有的理 由。中国革命博物馆接收《去》画时即将该画 定为一级馆藏品,国家文物局1978年颁布实 施的《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规定,博物 馆藏品是国家财产。在此情况下,中国革命博 物馆未经审批即将《去》画发还刘春华,致使 国有财产流向个人,其过错明显。中国革命博 物馆发还《去》画15年后,嘉德公司接受刘春 华的委托对《去》画进行拍卖,履行了申报审 批手续,拍卖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革 命博物馆对拍卖也未提出异议,导致《去》画 易手,其中虽有历史原因,但文物管理环节的 疏漏之责无可推卸。建行广州市分行通过竞 买购得《去》画,支付对价(拍卖价)、交付酬 金,刘春华支付佣金、上缴个人所得税等行 为,均系公开进行,符合交易规则,无可厚责。$$ 综观全案,国家财产本应返还,恢复原 状,但《去》画属于已经国家授权的中国革命 博物馆收藏管理之财产,错误发还后,通过诉 讼追索该画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两年内进 行,否则,即丧失胜诉权。换言之,即不能以法 律强制力保障实现追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 民事权利被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1980年 7月中国革命博物馆将《去》画发还刘春华 时,根据《去》画属一级馆藏品及博物馆藏品 属国家财产的规定,其应当知道国家财产权 利受到侵害。中国革命博物馆于1998年8月 起诉追索《去》画,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 效,且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断及延长事由,故 中国革命博物馆已丧失了胜诉权,不能再通 过诉讼实现追索。加之《去》画目前尚在建行 保管,国有状态没有改变,国家财产并未实际 受损。附带指出:刘春华不是《去》画所有人, 不应得到拍卖价款,但出于同样的诉讼时效 原因,刘春华不自愿交返价金,法院也不能强 制扣还。$$ 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案 分别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革命博物 馆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郝国欣、李绍洲的诉 讼请求,驳回原告刘春华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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