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公”游本昌告天津某家具公司侵权一审败诉
【类型】报纸
【篇名】“济公”游本昌告天津某家具公司侵权一审败诉
【简介】新华社天津11月20日电(王海亮 张彦杰)当年 “济公”的扮演者、著名演员游本昌作为原告的姓名 权、肖像权侵权纠纷,日前经天津蓟县人民法院一审 审结,认为原告起诉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了其诉讼 请求。$$ 2003年年初,被告天津百仙家具工贸有限公司和 原告游本昌经中间人天津煊宇文化传播公司及赵某某
【出版日期】2020-07-31
【报纸名称id】320700000587
【正文】
新华社天津11月20日电(王海亮 张彦杰)当年 “济公”的扮演者、著名演员游本昌作为原告的姓名 权、肖像权侵权纠纷,日前经天津蓟县人民法院一审 审结,认为原告起诉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了其诉讼 请求。$$ 2003年年初,被告天津百仙家具工贸有限公司和 原告游本昌经中间人天津煊宇文化传播公司及赵某某 介绍相识。当年1月10日上午,原告来到被告经营的 天津盘山家居广场时,被告举行了盛大的欢迎仪式, 并在广场正门悬挂了“热烈欢迎百仙家具形象代言人 游本昌先生(济公扮演者)光临盘山家居广场”的巨 幅横标。原告在参观该广场后题词,并和有关领导和 职工合影留念。随后,由天津蓟县电视台为原告拍摄 了企业广告宣传照片。同月16日,煊宇文化传播公司 收取被告交纳的“游本昌肖像广告费”人民币10万 元,并出具了收据一张。随后,被告便用宣传照片制 作了广告牌,并悬挂在天津蓟县中昌南路盘山家居广 场大门上方及路边电线杆上。$$ 2004年5月14日,原告游本昌委托律师致函被告, 言明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姓名和肖像用于被告生 产的“百仙”家具宣传牌上,构成了对原告姓名权和 肖像权的侵犯,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广告宣传牌,向原 告赔礼道歉、进行经济赔偿。后被告将广告牌摘下。 成讼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并销毁相关广告牌、赔偿 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指定报刊 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庭上,被告不同意原 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系从事经营的 企业,邀请名人为产品作形象代言人,显然是为了宣 传自己的产品,提高知名度、扩大销量。原被告本不 相识,经过中间人介绍,原告来到天津蓟县作为被告产 品的形象代言人进行拍照并题词,应意识到是用于广告 宣传的,故原告以被告使用自己的肖像进行营利为由, 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理由不能成立,法 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肖像,且双方 此前未就使用期限作出约定,因此被告应停止使用。 但双方产生纠纷后,被告已将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广 告牌拆除。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告游本昌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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