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军檄文讨清龚春台列其十大罪状
【类型】报纸
【篇名】中华国民军檄文讨清龚春台列其十大罪状
【简介】 龚春台,原名谢再兴,清光绪年间人。世居湖南浏阳,爆竹工人出身。为人豪侠仗义,轻财广交,“能以死生许人”。曾入清营当兵,但“向志革命”,加入哥老会。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转向革命的维新派领袖唐才常在湖北汉口筹备自立军起事,龚春台满怀激情积极参加。自立军起事失败后,龚春台潜回浏阳。 光绪
【出版日期】2020-07-30
【报纸名称id】320700001567
【正文】
龚春台,原名谢再兴,清光绪年间人。世居湖南浏阳,爆竹工人出身。为人豪侠仗义,轻财广交,“能以死生许人”。曾入清营当兵,但“向志革命”,加入哥老会。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转向革命的维新派领袖唐才常在湖北汉口筹备自立军起事,龚春台满怀激情积极参加。自立军起事失败后,龚春台潜回浏阳。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夏,龚春台在长沙秘密参加准备萍浏醴起义的“水陆洲会议”。会后,龚春台被推为洪江会龙头大哥。十月十九日,萍浏醴起义爆发。洪江会义军定名为“中华国民军南军革命先锋队”,龚春台被拥为都督,发布了“推翻满清,建立共和、与四万万同胞同享平等权利,获自由幸福”的檄文,公开亮出“民主共和”的旗号。
起义失败后,龚春台潜走长沙。清政府四处悬赏通缉,未获。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沉寂已久的龚春台忽然出现,率会众数百人,自号北伐义军开赴南京。1912年,龚春台因劳累过度呕血而亡。
以下是龚春台反清檄文:
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四年,岁次丙午十月吉日,中华国民军南军革命先锋队都督龚,奉中华民国政府命:
照得鞑虏,原系东胡异族,游牧贱种。自汉、隋、唐、宋以来,久为我中华汉族之寇仇。有明末造,鞑虏逞其凶残悍恶之性,屠杀我汉族二百余万,据我中华,窃我神器,奴沦我同胞。我黄帝神明之胄四百兆之众,隶于奴界,巳二百六十年于兹!汉族为亡国之民,中华隶犬羊之宇,凡我叔伯昆仲诸姑姊妹,曷任伤心。太平天国起义师于广西,誓必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以雪灭国之耻。乃曾国藩、胡林翼等,不明大义,罔识种界,认盗为父,呼贼作君;竭湘军全力,自戕同种,致使汉族得恢而复堙,胡氛将灭而又振。湘人之罪,涸洞庭之水,不能洗其污;拟衡岳之崇,不能比其恶。凡我湘人,实无以对于天下!今者言清种界,特兴讨罪之师,率三湘子弟,为天下先,冀雪前耻,用效先驱。特数鞑虏十大罪恶,昭告天下,以申挞伐。
鞑虏逞其凶残,屠杀我汉族二百余万,窃据中华,一大罪也。
鞑虏以野蛮游牧之劣种,蹂躏我四千年文明之祖国,致列强不视为同等,二大罪也。
鞑虏五百余万之众,不农不工,不商不贾,坐食我汉人之膏血,三大罪也。
鞑虏妄自尊大,自谓天女所生,东方贵胄,不与汉人以平等之利益,防我为贼,视我为奴,四大罪也。
鞑虏挟“汉人强,满人亡”之谬见,凡可以杀汉人之势,制汉人之死命者,无所不为,五大罪也。
鞑虏久失威信于外人,致列国乘机侵占要区,六大罪也。
鞑虏为借外人保护虏廷起见,每以汉人之权利赠给外人,且谓“与其给之家奴,不若赠之邻邦”,七大罪也。
鞑虏政以贿成,官以金卖,致政治紊乱,民生涂炭,八大罪也。
鞑虏于国中应举要政,动以无款中止,而官中宴饮,颐和园戏曲,动费数百万金,九大罪也。
鞑虏假颁立宪之文,实行中央集权之策,以削汉人之势力,冀固虏廷万世帝王之业,十大罪也。
其余种种罪恶,不能尽书。特举大略,以昭天讨……本督师于将来之建设,不但驱逐鞑虏,不使少数之异族专其利权;且必破除数千年之专制政体,不使君主一人独享特权于上;必建立共和民国,与四万万同胞享平等之利益,获自由之幸福。而社会问题,尤当研究新法,使地权与民平均,不致富者愈富,成不平等社会。此等幸福,不但在鞑虏宇下者所未梦见,即欧美现在人民亦未能完全享受。凡我同胞,急宜竭力以扫除腥膻,建立乐国。须知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汉族者,世界最硕大最优美之民族;被鞑虏奴隶之,宰割之,天下之耻,孰有过于此者?!况鞑虏用意险恶,自咸、同以来,利用以汉人杀汉人之手段,当锋刃、御炮弹者,汉人;论功行赏、握要权、执大政者,则仍满人。我汉人何罪,当为满奴?!汉人何劣,当被鞑虏食其肉而吸其血?!故鞑虏一日不歼灭,即主权一日不收回,汉族一日不存活。今政府已立,大汉即兴,鞑虏罪恶贯盈,天所不佑。凡我汉族,宜各尽天职,各勉尔力,以速底鞑虏之命,而赞中华民国之成功。用申大义,布告同胞,急急如律令!檄。本檄文摘编自《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桂林)
冯自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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