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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去安源》油画引发官司

日期:2020.07.30 点击数:3

【类型】报纸

【篇名】《毛主席去安源》油画引发官司

【作者】 张望

【简介】近日,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将自己馆藏一级文物———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的主要执笔人刘春华以及现在的保管人建行广州市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追回该画。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虽然该画的著作权属于国家,但是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驳回革博的起诉$$油画诞生始末$$1967年秋至1969年8月底,北京

【出版日期】2020-07-30

【报纸名称id】320700001322

【正文】

近日,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将自己馆藏一级文物———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的主要执笔人刘春华以及现在的保管人建行广州市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追回该画。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虽然该画的著作权属于国家,但是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驳回革博的起诉$$油画诞生始末$$1967年秋至1969年8月底,北京市“工代会”、首都大专院校“红代会”、革博等组织和单位共同主办“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亮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会(以下称“安展”)。“安展”组织创作了一批绘画作品。$$此期间,邀请了北京部分大专院校有关人员创作展览作品,刘春华(时名刘成华,是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属其中被邀请人员。其中油画《毛主席去安源》(以下称《去》画)由刘春华等执笔绘制。$$在创作前,“安展”负责人对展览的整体结构、各部分的内容及每幅作品的创作要求均作了设计,并给包括刘春华在内的创作人员进行了讲解。在该画的创作过程中,“安展”有关负责人参与过对刘春华绘制初稿的研究、讨论,为该画的创作收集了包括人物形象、背景云图在内的素材,并邀请模特拍照,为刘春华绘画提供帮助。同时,“安展”为刘春华创作该画提供了画板、画布、颜料、场地及必要经费等物质条件。$$创作完成后,“安展”对外进行了展览,展览作品包括《去》画。当时该画原件上没有署名。$$1968年7月1日,“两报一刊”刊发该画时署名“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此后出版的该画复制品均采用此署名方式。1969年8月31日“安展”结束,根据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的批示,“安展”全部作品拨交革博,革博遂将《去》画定为一级馆藏品收藏。$$几易其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刘春华于1980年7月持其所在单位北京画院开具的信函要求革博将《去》画退还给其本人,信函主要内容为:经我院调查了解,《去》画确系我院刘春华个人创作;此画如何处理,请革博同刘春华本人商定即可。革博接到此函后,未按照国家对一级馆藏品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将《去》画退还刘春华。$$1995年7月,刘春华委托嘉德公司拍卖《去》画。嘉德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在其举办的拍卖会上对《去》画进行拍卖,建行广州市分行(现并入建行广东省分行)以550万元价格通过竞买购得《去》画,并向嘉德公司支付酬金55万元。刘春华收取建行广州市分行支付的画款550万元后,向嘉德公司支付佣金48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76.32万元。建行广州市分行购得《去》画后,将《去》画交归建行收存。$$《去》画在被拍卖过程中,包括革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未提出异议。$$引发官司$$《去》画被拍卖后,当年参与“安展”的部分人员对刘春华拍卖该画提出异议,认为刘春华无权拍卖。1998年3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致函国家文物局,确认《去》画系国有资产,建议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国家文物局责成革博依法索回该画。$$此后,刘春华曾上诉请求国家文物局撤回追索该画的文件,后因各方面原因撤诉。此次,革博再次上诉要求追回此画。$$法院审定所有权属国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年创作此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拨付经费、革博提供工作条件、作者接受组织委派从事创作,此后,拨款单位决定将包括《去》画在内的参展作品拨交给革博保管,都可以证明《去》画根本权属性质为国家所有,其法律特征是,财产权属于财产投资人和制作委托人。因此,国家享有《去》画的所有权,且《去》画事实上已由国家授权给革博收藏和管理。$$同时应当指出,刘春华确系独立完成绘画,其他人员的协作均为辅助性质,当年“两报一刊”刊发的署名,没有从法律上严格界定著作权,故不能以该署名作为确定著作权的依据。根据《去》画的绘制事实,刘春华应为《去》画的唯一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因《去》画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无权向革博索要,亦不应将《去》画作为个人所有财产委托拍卖。但是,革博发还《去》画15年后,嘉德公司接受刘春华的委托对《去》画进行拍卖,符合交易规则,无可厚责。$$因此,国家财产本应返还,恢复原状,但《去》画属于已经国家授权革博收藏管理之财产,错误发还后,通过诉讼追索该画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两年内进行,否则,即丧失胜诉权。1980年7月革博将《去》画发还刘春华,于1998年8月起诉追索《去》画,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断及延长事由,故革博已丧失了胜诉权,不能再通过诉讼实现追索。加之《去》画目前尚在建行保管,国有状态没有改变,国家财产并未实际受损。故对革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还指出:刘春华不是《去》画所有人,不应得到拍卖价款,但出于同样的诉讼时效原因,刘春华不自愿交返价金,法院也不能强制扣还。(5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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