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全国首创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 与国际接轨 有效缓解司法压力被赞为“过滤器” 专家表示我国ADR已出现新的发展契机
【类型】报纸
【篇名】安源全国首创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 与国际接轨 有效缓解司法压力被赞为“过滤器” 专家表示我国ADR已出现新的发展契机
【简介】9月1日,江西省法院院长会议在井冈山举行,会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独创的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引起关注。 据介绍,调停和调解最大的区别就在这个“停”字上,其核心就在于定纷止争,调停结果经法院确认后即可产生强制执行力,能有效减少当事人反悔的情况。同时,因能有效缓解司法压力,这项机制被誉为“过滤器”。
【出版日期】2020-07-30
【报纸名称id】320700001253
【正文】
9月1日,江西省法院院长会议在井冈山举行,会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独创的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引起关注。
据介绍,调停和调解最大的区别就在这个“停”字上,其核心就在于定纷止争,调停结果经法院确认后即可产生强制执行力,能有效减少当事人反悔的情况。同时,因能有效缓解司法压力,这项机制被誉为“过滤器”。
自今年3月安源区法院开始探索建立该项制度以来,其独特的优越性在实践中不断显现出来――程序简便、时效快捷、经济实惠、权利自由。
纠纷屡调未果经法院成功调停
6月10日,萍乡市安源中学的初二女生刘婷(化名)正在上美术课。按照要求,每个学生都要准备好雕刻刀。刘婷忘了带,她向后座的男同学谢刚(化名)借刀遭拒后,转身欲强行抢夺。争抢中,刘婷的眼睛被雕刻刀划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发之后,刘婷的父母提出要学校和谢刚家共同赔偿刘家的损失;谢、刘两家在学校的组织下,先后进行了4次调解处理,均协商未果。刘家人欲起诉至安源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及谢刚赔偿医疗、伤残损失等共计10万余元。法院立案庭法官了解情况后发现,刘婷本身在纠纷中过错很大,如果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判,不可能满足其要求,加之双方矛盾已经很深,简单地依法判决可能更会加剧双方矛盾。
基于以上考虑,7月24日,法院立案庭将案件引导至下设的诉前司法性调停中心。历经两天调停,该案最终以学校承担45%、谢刚承担25%、刘婷自理30%的方案达成协议,三方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进行效力确认后,很快履行了协议义务。
调停结果经确认可产生强制执行力
这起棘手的纠纷并非经安源区人民法院诉前司法性调停中心成功调停的惟一案例,自3月安源区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建立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至今,已有近80起案件接受调停,成功率近半。
不过,作为安源区人民法院一项大胆的司法创新,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对很多人而言都是陌生的。
一位参与过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创建工作的法官告诉记者,灵感来源于国际上广泛运用的ADR(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机制。我国目前尚没有附属于法院的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性ADR,即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并受法院指导的ADR。故安源区法院此番举措尚属全国首创。
调停员刘蕾娜是中心第一批常驻调停员之一,她用一句话概括了这项新机制的独特之处:“调停和调解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这个‘停’字,其核心就在于定纷止争,调停结果经法院确认后即可产生强制执行力,能有效减少当事人反悔的情况。”
为了更形象地解释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的运行原理,刘蕾娜向记者介绍了调停中心的工作流程。
首先,申请人通过法院引导或自主申请进入调停中心;中心受理后,登记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询问案由等相关事项并如实记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复杂程度,调停员会向申请人提出相应建议,如难以调停需要起诉的,则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和条件;如能调停,则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资料,并确定时间通知双方到场,此间双方可自主选择调停员;若调停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由法院制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反之,则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诉前调解被赞为“过滤器”
据悉,安源区人民法院此番创举是对长期司法实践的探索结果。
该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社会大众对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过度依赖,使得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承受着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司法的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许多工矿企业因政策性破产或经营性破产,其具有纠纷化解功能的工会、妇联、团组织也随之灭失;乡镇村和社区居委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又因调解效果不佳,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到法院去起诉去”的大众意识使得几乎是所有矛盾纠纷的解决任务都集中在了法院。
“权衡利弊之后,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应当整合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构筑一个行之更为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系统。”法官以此解释司法性ADR的势在必行。
“设置诉前司法性调停这样一个诉讼前置程序,其实就是充当了一个‘过滤器’的角色,把一些可以不必通过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过滤掉,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又能收获当事人自觉认可的满意。”
据了解,目前该院规定,标的额低于1万元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三类案件必须先进行诉前调停,其他纠纷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诉前调停。
调停员也能从“超市”里选
为确保公正,法官一律不作为调停员参与调停工作,中心所有调停员均由法院从院外选聘。记者从安源区法院了解到,调停员主要来自于“律师、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各行业中业务技能比较突出的专业或权威人士;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维稳信息员;已通过司法考试尚未执业的人员”。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已经通过网络和报纸对外招聘调停员。“后期我们打算建立一个专门的人才库,把中心所有调停员的基本信息都列上去,包括擅长处理的案件类型、原工作单位等,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调停员,就向在超市里选择需要的商品一样简单。”法官举例道,如果涉及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从人才库选择一位医疗专家参与调停,相信结果会更专业服众。
调停员黄世安介绍,从司法所和街道办等基层单位选调调停员,亦是出于专业考虑,“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并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能很好地处理复杂关系”。
不走寻常路的诉前调停
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这类诉讼外调解一样,诉前司法性调停比诉讼调解更具亲和力和独立性。摆脱了法院天然的庄严肃穆的气氛和浓烈的对抗意味,调停员都来自于群众,没有法官的威严和压迫感,能使当事人在一个相对放松的状态下解决纠纷。
同时,诉前司法性调停又比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少了一份随意性。由于调停中心即设在法院内部,调停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更易为当事人所认同。
更重要的是,达成的调停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可直接获得强制执行力。这恰恰是当事人最追求的价值。
而对法院而言,诉前司法性调停机制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其产生的非凡现实意义。刘蕾娜认为,诉讼容易给激化当事人矛盾,诉前调停给双方都提供了一个缓冲矛盾的亲和平台,避免了当庭对簿。
安源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对此亦颇有感触:“虽然这套机制才运行了短短几个月,但从立案庭的数据来看已经初现成效。”他表示,这套机制仍在不断完善中,“相信将来会发挥更大作用”。
国内ADR仍有长足发展空间
长期致力于ADR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ADR具备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运营方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非对抗性,加之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上出现了滥用诉讼手段的倾向”,司法部门和法院日益重视诉讼与调解之间的衔接,我国的ADR已经出现了新的发展契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开始渐入佳境,各地法院和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了许多此类尝试。
“从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动向看,传统的人民调解正在进行着现代化的转型,ADR的发展前景无限。然而,毫无疑问,在这种发展中也隐藏着一些问题。”范愉认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尚未形成,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结构不尽合理,价值取向单一是首要问题。“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一律以‘依法调解’为宗旨,对自治性、协商性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并未予以应有的尊重。”
其次,就整个社会而言,协商机制及诚信氛围尚未形成,当事人的自主协商与和解在运作和履行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调解等ADR方式的利用率和调解成功率仍不可能迅速提高,仍需要一个发展过程。”
□文/图安法记者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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