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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规范小城镇房地产经济发展

日期:2020.08.11 点击数:9

【类型】报纸

【篇名】尽早规范小城镇房地产经济发展

【作者】 王凯丰

【简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 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了适应房 地产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颁布了 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如 1983年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1994年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权 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 程度规范了房地

【出版日期】2020-08-11

【报纸名称id】320700001165

【正文】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 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了适应房 地产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颁布了 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如 1983年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1994年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权 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 程度规范了房地产发展的程序途径, 也起到了相关的积极作用。但至今,我 国还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扶 持规范广大农村,特别是集体土地上房 屋的新建、翻建、转让、租赁和产权登 记、抵押等一系列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 行为。$$ 多年来,广大农村延续下来的上述 行为只要通过乡镇甚至村级部门的批 准就可以履行。其存在的弊端和隐患, 自然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应在大力发展 城市房地产经济的同时,兼顾广大农村 特别是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小城镇地区 的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 看,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热;一级市场、二 级市场异常活跃。这些经济现象表面上 给人的感觉是:我国房地产经济处于繁 荣程度。其实不然,这其中利用房地产 管理上的疏漏和不完善,大肆炒买炒卖 的经营者大有人在。据调查,有些东部 城市的购房资金中,银行贷款竟占到 80%,房屋均价亦高出万元,普通百姓只 能望房兴叹。这即是城市房地产发展现 状的具体表现。而对于广大农村,特别 是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小城镇来说,要发 展房地产经营,也避免不了城市房地产 经济发展变化所要经历的特别阶段。只 能说我国在现有房地产市场经济不完 善的体制下,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农村小 城镇房地产经济发展走更多的不规范 的弯路,借鉴城市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历 程,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和鼓励农村 小城镇房地产的发展,使其成为连接农 村和城市间的纽带和桥梁。小城镇房地 产经济的发展,也为合理配置农村的可 利用资源,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扩大富 余人员就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因此, 我国在大力发展房地产经济的同时,非 常有必要带动农村小城镇房地产经济 的发展。$$ 要发展农村小城镇房地产经济, 促进整个农村房屋土地产生新的变 革,国家立法保证是一方面。同时,另 一方面,农村特别是小城镇房地产开 发建设,还要符合地方规划。我们知道 城市规划的合理配置,为房地产开发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随着1990年《城 市规划法》的产生,各地都在不同程度 上进行了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违背城市 规划布局的建筑拔地而起;许多房地 产项目没有建成就搁置一边;许多回 迁安置房质量低劣,总体也不符合规 划布局。此外农村地区,乱占耕地建厂 房、建住宅楼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农 村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一定要按国家 规划进行,决不允许乱建乱开发,占用 农用耕地。$$ 解决我国农村问题的一个关键, 就是要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农业劳 动力的转移。我国城市化发展应坚持 “严格控制大城市,稳步发展中等城 市,积极发展小城市和农村小城镇”的 方针。发展农村小城镇的方针是20世 纪80年代提出的,当时主要在京津、 宁沪、珠江三角洲以及辽东地区,实行 普遍的农村城市化政策。这就要求农 村小城镇房地产建设冲上打头阵,搞 好硬环境建设,为多元化产业的农村 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 组织后,我国广大农村小城镇建设 更应引起关注。国家应在原有扶持 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新的农村小城镇 发展建设纲要,更大幅度地给予政 策倾斜。加快小城镇房地产建设,也 为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科 学技术和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硬件 环境。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小城镇为 辐射面的综合发展区域,以城市房 地产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农村小 城镇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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