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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地产项目转让遭遇法律风险

日期:2020.08.11 点击数:3

【类型】报纸

【篇名】当房地产项目转让遭遇法律风险

【作者】 熊学军 胡凯丰

【简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是取 得土地,而土地的取得无外乎两 种途径,一是从土地一级市场取 得,即以出让方式从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二是从土 地二级市场取得,即通过房地产 项目转让的方式取得。在目前土 地一级市场上,由于竞争激烈,即 使是资金雄厚的开发商也不易竞 得土地,众多开发商面临从二级

【出版日期】2020-08-11

【报纸名称id】320700000353

【正文】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是取 得土地,而土地的取得无外乎两 种途径,一是从土地一级市场取 得,即以出让方式从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二是从土 地二级市场取得,即通过房地产 项目转让的方式取得。在目前土 地一级市场上,由于竞争激烈,即 使是资金雄厚的开发商也不易竞 得土地,众多开发商面临从二级 市场找土地的问题。$$ 男一方面,我国目前存在庞 大的房地产开发存量用地。据报 道,截至2004年底,我国城镇范围 内共有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 395万亩(其中闲置土地108万 亩,空闲土地84万亩,批而未供土 地203万亩),其中有相当一部分 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我国房地 产开发行业项目资本金比例整体 上不高,项目融资手段单一,过分 依靠银行贷款,随着房地产贷款 的逐步严格,开发商取得贷款的 难度越来越大,很多开发商在支 付地价款时已是捉襟见肘,后续 开发资金缺乏保障,导致土地闲 置,甚至成“烂尾楼”,这是我国目 前存在如此庞大的闲置土地的原 因之一。随着2005年5月份七部 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 价格工作的意见》,政府治理闲置 土地的决心及力度越来越大,土地 闲置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 下,已取得土地但无力开发的开发 商将项目转让,就显得非常有必 要。此外,房地产开发的专业化要 求,对于已取得土地但对房地产开 发不熟悉的社会资本来说,要迅速 实现投资价值,将项目转让也不失 为一种快速实现利润的方式。$$ 房地产项目转让,有着广阔的 市场供求,同时,其涉及的标的额 巨大,事关双方重大利益,涉及的 法律问题十分复杂,转让双方均需 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转让形式$$ 房地产项目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转让,即土 地使用权人将符合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地 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并办理土地使用 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由受让方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全 部权益;二是间接转让,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由受 让方间接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权益。$$ 直接转让情况下,转让方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土 地增值税等税费,而受让方则需承担契税,双方的税负 较大。此外,按国家及地方现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首次转让应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不允许 私下协议转让,否则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 续。间接转让情况下,转让方需承担印花税,无需承担 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受让方需承担印花 税,无需承担契税,双方的税负较小。此外,由于是股权 转让,故无需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只需协议 转让即可,但如涉及国有、集体投资主体转让股权,则 需遵循国家及地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程序规定。 直接转让的主要法律问题$$ 1、转让双方的主体要求$$ 转让方必须是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如果投 资方与土地使用权人合作开发房地产,按合作开发合 同约定享有项目的一定权益,其将合作开发合同中的 全部权利义务转让,此种转让属于合作开发合同权利 义务的转让,不属于项目转让。$$ 受让方没有资格要求,境内外单位及个人均可,但 受让方受让目的如是为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则应 是企业法人,且应事先或事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否 则不能销售、出租商品房或再行转让房地产项目。外国 及港澳台投资者如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以其作为出资设 立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2、转让条件$$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规定的条 件。转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未付清土地 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或未完成开发投资 总额的25%以上(适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或未形成工 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适用于成片开发土地 项目),不得转让,否则转让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转让方 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根据2005 年8月1日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国有七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 当认定合同有效。$$ 3、转让形式要求$$ 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首次转让应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 牌方式转让,不允许私下协议转让,否则无法办理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转让合同无法履行。$$ 4、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地产项目转让标的额巨大,涉及的问题十分复 杂,为了防止合同缺章少项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也为了充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拟定一份规范、完善 的转让合同非常有必要。转让合同一般应具备如下主 要条款:(1)项目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宗地编号、项目 名称、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2) 土地开发现状及报批报建现状;(3)转让价款及支 付方式、期限;(4)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付时间及 程序;(5)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及程序; (6)与项目有关的证照、许可证、合同资料、税费交 纳凭证等的移交;(7)未完成之拆迁补偿安置义务 的转移;(8)转让方陈述与保证条款;(9)合同的 变更与解除;(10)违约责任;(11)争议的解决方 式:(12)合同的生效、附件及其他等。$$ 5、其他有关问题$$ (1)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存在权利瑕疵对转让的限 制。这主要包括转让方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否合法, 地上建筑物是否办理了合法批准手续,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转让土地是否存在被政府收 回的风险及其他重大风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否被 权力部门查封或存在权利受限制的其他状况,土地及 地上建筑物是否存在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及 其他优先权等。如存在权利瑕疵,受让方应区分情形决 定是否受让或作其他处理,而不能盲目受让,否则后患 无穷。$$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转让合同 效力的影响。根据《解释》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 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让合同后,当 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当事人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手续。$$ (3)名为合作开发,实为项目转让的合同性质及 效力认定。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税费及出让 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应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交易的规 定,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属于以 合作开发名义行项目转让之实,根据《解释》第24 条规定,此类合同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 项目转让合同)。受让方采取上述操作方式存在巨大 风险,因为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 项目的全部权益由名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受让 方在该项目中的权益则没有合法保障,一旦土地使用 权人产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或强制执行 该项目权益,使项目开发停滞甚至无法进行,受让方 从而遭受重大损失。$$ (4)拆迁补偿安置义务的转移。根据《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开发商转让房地产项目 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台同中 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方,项目转让方应当 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因此,在双方洽谈及签订转让合同 时,如项目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则应在转让合同中 对此加以约定。$$ (5)一项目向数人转让问题。根据《解释》第10条 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 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 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 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 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 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 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四)合同 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 的,应予支持。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 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性质认定。根据 《解释》第12、13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 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 合同处理;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 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 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 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 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间接转让的主要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要求$$ 转让方应是拥有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企业的股东, 受让方则可以是该标的企业的现有股东,也可是境内 外其他单位、个人。$$ 2、股权转让条件$$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内 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 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如果不购 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 权及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内资企业的股权,应遵守国家 有关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规定,按规定办理相 应的批准手续。$$ 3、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原则上以标的企业经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为基 础确定转让价款,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合同 附件。实践中未对标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的,应将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债务明细表作 为合同的附件,以明确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 4、股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 (1)转让标的;(2)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依据; (3)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4)股权转 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5)股权转让过渡期 间标的企业的管理;(6)公司资料、印章、证照等 的移交;(7)转让方陈述与保证条款;(8)合同的 变更与解除;(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 式:(11)合同的生效、附件及其他等。$$ 5、其他有关问题$$ (1)转让方隐匿标的企业债务问题。如果转让方披 露的标的企业债务不真实,必然涉及到股权转让价款 的调整,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的,受让方可解除合同,并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2)标的企业资产不实问题。如果转让方披露的标 的企业资产(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实, 必然涉及到股权转让价款的调整,转让方应承担违约 责任;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受让方可解除合同,并追 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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